高空掉落火种引燃楼下阳台 抛物者和物业公司共同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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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2日晚,深圳某大厦A座17B房屋阳台南侧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将大火扑灭。火灾发生时该房屋内无人,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阳台及客厅部分墙壁及家具被烧毁。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原因是高空掉落火种引燃该阳台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发后,该房屋业主李某搬入酒店居住,并将其楼上的18B、19B、20B房屋业主、租户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包括家具、装修损失、入住酒店费用、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案件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在涉案大厦18B、19B、20B阳台分别进行现场实验,结论显示,火源可能从18B或者19B阳台抛下,引起17B阳台火灾。经公安调查,火灾发生时,19B、20B均无人员活动迹象,仅18B房内有租户蒋某一人,且蒋某有抽烟习惯,同时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事发时其不在18B房内。因此,法院认定蒋某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某物业公司虽然在业主群中发布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公告并安装高空摄像头,但未能有效落实日常巡查、隐患整改等实质性管理措施。根据业主群聊天记录显示,多名业主曾多次反映阳台被丢弃烟头等火种,甚至发生火情,但某物业公司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或清理公共区域易燃物,放任风险持续存在。此次火灾发生后,某物业公司虽启动排查程序,但未能及时发现火源,且其设置的烟雾报警系统存在明显迟延等现象。此外,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组织消防演练或对住户进行专项安全教育等。某物业公司在事前预防、事中处置及事后减损环节存在管理疏漏。

  综上,法院判决蒋某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80%的补偿责任,向李某支付19.3万余元;某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对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向李某支付4.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5月18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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