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游客滞留,肇事者支付合理开销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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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2025年12月,游客黄某驾车从北京出发到新疆旅游。今年1月1日,黄某驾车驶离乌鲁木齐市时,与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次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将受损车辆送往乌鲁木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修车历时3天,产生费用2221.5元,由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黄某在乌市等待修车期间,产生住宿费394.11元、餐饮费117元、交通费160.01元。

  今年3月,黄某将刘某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支付其滞留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671.12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应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交通事故直接导致黄某自驾返京计划推迟,车辆维修期间,其无论选择租车还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均必然产生交通费用,该项费用属于法定的合理间接损失范畴。法院结合黄某滞留地点、通常出行方式及费用的必要合理性,最终酌情支持其交通费100元。

  针对住宿费及餐饮费的赔偿认定,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被迫滞留乌市产生的住宿与餐饮支出,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连续的因果关系,且黄某主张的费用有正规票据佐证,金额符合本地一般消费水平。法院据此认定黄某主张的住宿费394.11元、餐饮费117元属于合理间接损失,予以全额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刘某支付黄某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共计611.11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核心,是填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其中不仅包括车辆维修费、医疗费等直接显现的财产损失,也包括侵权行为引发的间接损失。只要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系为处理事故、维持必要生活或完成原定必要行程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应当赔偿。

  同时,司法明确“合理必要”标准,审慎认定间接损失的具体金额,防止扩大损失认定范围。该案中,法院对交通费酌情核定、对食宿费全额支持的裁判尺度,清晰展示了审查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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