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了,公司还赔吗? 法院:公私权益有边界,工伤赔付不可转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4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魁 赵祺
一次劳务作业引发伤残赔偿纠纷,医保报销、意外险理赔能否抵扣用工方赔偿金额成为争议焦点。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厘清公私权益边界,明确劳务用工安全责任。
2022年12月,新疆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压面工岳某某在工作时,右手被压面机挤压,造成损伤。经司法鉴定,岳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岳某某就医花费78497元,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9030元。另外,岳某某通过自己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获得30000元理赔款。
岳某某离岗休养期间,公司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其支付141612.46元。
之后,岳某某提出后续赔偿,双方协商未果。2024年12月,岳某某将公司起诉至乌市米东区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1213.47元,并主张公司已付款项为“慰问金”,不属于其诉请范畴。
公司抗辩称,此前向岳某某支付的款项系停工期工资、交通费及康复费等工伤补偿,理应抵扣赔偿款。此外,岳某某获得的3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亦应抵扣其诉请金额。
案件审理期间,岳某某追加诉请,要求公司支付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但岳某某未先行向社保经办机构退还该部分资金。
鉴于医保统筹基金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为避免国有医保基金流失,乌市米东区法院依法追加米东区医疗保障局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合案件事实,乌市米东区法院对双方过错责任作出划分:公司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与受益方,未对岳某某开展岗前安全培训,作业区域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管理与防护义务严重缺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80%过错责任;岳某某具备同类作业从业经验,作业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承担20%过错责任。
同时,法院认定公司支付的款项均为事故相关补偿,应在赔偿总额中依法核减,且公司已付款项足以覆盖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无须再向岳某某支付其他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米东区医保局退还医保统筹基金39224元,驳回岳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岳某某不服,于今年1月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裁判理由,明确两类保险赔付与侵权赔偿的法律边界。
医保统筹基金的报销支付具有严格适用条件。本案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需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划分处置方式:用人单位过错责任对应的医保报销部分,因不符合医保支付条件,必须由用人单位向医保机构退还;劳动者自身过错对应的医保报销部分,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保待遇,基于独立的医保合同法律关系,无需退还。
针对双方争议的意外险理赔抵扣问题,法院明确,岳某某入职前自行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金,是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人身损害的专属补偿,作用是保障被保险人个人权益。该项理赔与用人单位的侵权损害赔偿分属两个独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减轻、免除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为各类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和同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提供了参照: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医保报销、商业意外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相互独立、并行规制。一方面,要严守公共医保基金底线,杜绝用人单位借助医保报销转嫁自身侵权责任;另一方面,需明确个人商业意外险的专属补偿属性,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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