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3天遇事故 车主拿到“贬值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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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9日,霍城县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闫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承担全部责任。

  闫某车辆于2025年5月27日购置上牌,事故发生时距提车仅3天。事故发生后,该车辆已完成维修,承保保险公司已向闫某全额赔付车辆维修费24283元。

  车辆维修费用虽已获赔偿,但闫某认为,其新车因事故导致价值下降,遂于2025年8月5日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胡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虽未明确将车辆贬值损失列入法定赔偿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车辆贬值损失就一定不能得到赔偿。司法实践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秉持审慎原则,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酌情予以赔偿。本案涉案车辆仅在购车后第三天就因本次事故而被损坏,车辆安全系数、驾驶性能均受折损,市场价值出现明显贬损。

  经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该车辆的贬值损失为17800元。2025年12月29日,法院判决胡某向闫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7800元。

  胡某不服该判决,于今年1月12日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明确,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本案中,涉案车辆为购置不久的新车,事故造成前脸、车架大梁等核心结构部件变形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减、上路存在安全隐患,即便经专业维修,仍对车辆市场价值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大幅降低车辆二手交易市场认可度与残值价值。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5月10日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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