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 骑手并非故意无需赔偿车损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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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金勇志 巴英仙

  城市道路上外卖电动车往来频繁,一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是否需要赔偿机动车车主损失?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明确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无权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

  2023年7月的一天,某商贸公司的外卖骑手排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余某驾驶的案外人某工程公司所有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排某受伤。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双方均有一定过错,排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余某负次要责任。

  经保险公司定损,案涉轿车维修工料费总计51800元。车辆所属工程公司获得保险理赔款36260元(70%)后,将事故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据此将排某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排某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前提是机动车车主依法享有对非机动车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机动车在行驶速度、车身重量、危险程度上均远高于非机动车,依法负有更高安全避险义务。本案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显示,机动车驾驶人余某存在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骑手排某在事故中受伤,且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作为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向机动车一方赔偿车辆损失。

  据此,法院认为在机动车车主不享有车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亦无权向排某主张代位求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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