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 仍属逃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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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克拉玛依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张秀 通讯员 施玟宇)男子酒后驾车肇事,留下一张纸条后离开,这种情况算逃逸吗?近日,记者从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9月的一天深夜,瓦某应同事邀请,与多人饮酒。酒局结束后,同事们将他送回宿舍。次日凌晨3时30分,瓦某独自驾车出门,与一辆轻型货车相撞,随后又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事故造成瓦某受伤,3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瓦某担心被追究责任,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写在一张纸条上,并将该纸条留在被撞的小型轿车上,然后给同事阿某打电话求助。阿某赶到后将瓦某送回宿舍。

  第二天,小型轿车车主陈某发现自己的车辆被撞,遂拨打瓦某电话。瓦某赶到现场后,陈某闻到其身上有酒味,立刻报警。

  警方将瓦某带回调查。瓦某一开始谎称自己“开车前没喝酒,是出了事故后才喝的酒”,第二次接受讯问时才承认酒后驾车事实。经检测,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定罪的基础。瓦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未报警,而是通知同事阿某到现场,后又怕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开现场。瓦某虽留下联系电话,但其主观上出于逃避刑事责任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应从重处罚。且瓦某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次接受讯问时才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考虑到瓦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宽处罚。瓦某虽具有逃逸情节,但其在离开现场前留存联系方式以便陈某联系并予以赔偿,且在陈某报警时在现场等候,均应在法律上予以肯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法院判处瓦某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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