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徒步途中死亡 旅行社未因免责声明置身事外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1
A+ | a近年来,随着户外徒步热度升高,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组织的团队户外活动越来越多。户外徒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出现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活动前签的免责协议或作出的免责声明,真能让组织者置身事外吗?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徒步游引发的伤亡案,明确旅行社承担相应30%责任。
女孩徒步游中猝死 家属起诉旅行社
23岁的张女士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一家旅行社组织穿越南京九连尖的徒步活动,帖子中对目的地、行程、费用、报名方式等进行说明。行程介绍“徒步距离11公里、累计爬升650米、活动强度一星、风景指数四星”。张女士报名参加,转账支付139元报名费。
徒步活动于当日中午开始,领队加队员共52人。中途,张女士感到身体不适,在告知领队后独自原路返回。随行有3名领队,但是没有安排人员随同。15时许,张女士被路人发现昏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直至18时30分活动结束,旅行社才发现张女士失联。
张女士的父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旅行社辩称,活动共收到6490元,支出6130元,是非营利性活动,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旅行社在活动帖中写有“户外活动属于相约出行,活动中个人如有意外,组织者只负责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组织者及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参与者应如实向组织者说明身体状况,如因参加者未如实说明身体状况导致在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意外后果均自行承担”,已经尽到风险提醒义务。
免责声明不能免责 低价不改活动性质
针对旅行社说自己组织的徒步团不盈利,不该对张女士的离世承担责任,法官指出,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其活动定价不仅考虑活动是否盈利,同时也有公司宣传及发展经营的因素,不能仅以本次活动是否盈利来认定活动性质,从而达到减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法院对旅行社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旅行社作为组织本次活动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针对所谓的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张女士被路人发现并于15时02分报警求助,而旅行社直至18时30分活动结束后才发现她不见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旅行社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事中的管理和救助不力,当得知一名无同伴的年轻女性因身体不适需提前返回时,领队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是让其独自返回,构成救助环节的重大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同时指出,张女士在身体不适时选择独自返回,未能充分预估风险,她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均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各方过错大小等确定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
山地徒步风险较高 参与前需要准备充分
法官表示,徒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千万不能跟风出行。户外爱好者参与相关活动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保证自身的安全。除了徒步活动参与者自身要做好准备,组织方的专业程度也很重要。
法官建议,组织户外徒步的旅行社,一定要强化风险评估,将安全置于首位。对于线路的选择,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地勘察,不应为了追求新奇刺激而盲目选择“野路线”,一旦擅闯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处罚。
今年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式施行。其中也明确核心保护区内,除科研、应急等少数法定情形外,禁止人为活动。这也就意味着私自进入核心保护区开展徒步、露营、探险等行为均属违法。最后还要提醒您,户外徒步伴随着不可预知的风险,每一位参与者都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据5月8日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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