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商家因未签劳动合同对簿公堂 劳动关系不看“名头”看“管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0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克衣木·热合曼
直播带货正兴,主播与商家之间究竟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家与主播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认定劳动关系不看“名头”看“管理”,只要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商家就须承担用工法律责任。
主播按点上班、按月拿钱,商家却称只是合作
2023年6月,迪某经人介绍,为乌市一家干果经营商直播卖货。双方就工作模式、内容及报酬等作了口头约定。按照商家的安排,迪某在其指定的直播间内,使用其提供的抖音专属账号,专职直播销售干果产品。商家每月固定给迪某发放报酬,金额相对稳定。
这样的模式持续了一年多。2025年2月,迪某以商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机构支持了迪某的诉求。
商家不服,诉至乌市沙区法院。庭审中,商家辩称,双方只是直播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主播不受公司考勤等制度的严格约束。商家还提出,迪某实际隶属于其他公司,相关用工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
管人、管事、管发钱就是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劳动关系要从主体资格、人身从属管理、业务关联性三大核心标准综合判定。本案中,商家和主播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主播在商家指定场地、使用商家提供的专属账号直播,接受商家的工作安排,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从属关系。而直播卖货是商家核心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同时查明,商家按月向迪某支付固定报酬,该报酬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不同于合作协议常见的“按销售分成”模式。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对于商家提出的“主播隶属于其他公司”的辩解,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商家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迪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商家向迪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灵活用工不等于随意用工
直播带货、短视频运营等新业态用工灵活多样,但灵活不等于可随意用工。法官指出,认定劳动关系,核心看“管理”而非“名头”。只要用人单位实施考勤、安排工作、按月发薪、指定场地提供工具、监督指挥等管理行为,无论签订何种协议,均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对经营主体而言,凡存在管理行为、按月固定发薪,就须在用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新业态从业者而言,要注意保存工资记录、工作聊天记录、排班表等,必要时申请仲裁或起诉维权。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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