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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07
A+ | a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
女子被拘留10日
本报图木舒克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马军 赵梦龙)4月29日,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一起妨害司法秩序案件,汪某因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被依法处以司法拘留10日。
当日,汪某因对自身执行案件办理结果不满,心生怨念,在法院门口长时间滞留徘徊,随后情绪失控,多次强行阻拦、冲击执勤警用车辆。法院执勤干警上前劝阻,耐心告知其冲击警用车辆、扰乱司法场所秩序的违法后果,并引导其依据法定程序,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然而,汪某拒不配合,强行闯入法院办公区域,通过喧哗纠缠、滞留滋事等过激方式扰乱办公秩序。
鉴于汪某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后果较重,已严重破坏司法场所的庄严性、严肃性,极大干扰法院日常办公与司法履职工作,图木舒克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相关规定,对汪某作出上述处罚。
男子醉酒摔倒身亡
4名酒友赔付16万元
4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司法局杨和司法所调解一起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明确了共同饮酒中酒友的法定责任。
今年春季的一天晚上,50岁的王虎(化名)与4名朋友在酒吧相聚。席间推杯换盏,王虎有明显醉意。散场下楼梯时,王虎一脚踩空翻滚倒地,头部重重撞上台阶。
王虎颅内大面积出血,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痛失亲人的家属向王虎的4名酒友索赔,却遭到一致拒绝:“我又没劝他喝”“下楼梯是他自己摔的”“我当时也喝多了”“我实在没钱”,4人坚称不赔、不管、不担责。
共同饮酒行为下,酒友对醉酒者的安全是否负有法定义务?因醉酒发生意外,其他酒友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厘清案情后明确:王虎作为成年人,对自身过量饮酒的行为及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共同饮酒行为会产生相互照顾、提醒、安全护送的附随义务。4名酒友明知王虎醉酒,在其经过楼梯这一高危环节时,未履行搀扶、保护的义务,存在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虎在ICU抢救期间,调解员劝说4名酒友先行垫付6万元医药费。然而,王虎离世后,酒友们态度骤变,声称垫付6万元已“仁至义尽”,拒绝继续赔偿。
此后,调解员分头开展工作:对4名酒友,讲明“不作为侵权”的法律后果、朋友间的情理道义及失信的潜在风险;对家属,则引导其理性看待王虎自身的主要责任。
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协议:4名酒友共计赔偿16万元,扣除已垫付的6万元,剩余10万元当场付清。 据5月6日《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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