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拴绳大型犬咬死宠物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巴提玛·塔拉斯 赵祺
2025年6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小区居民杨叶(化名)带着拴绳的比熊犬遛弯时,遭到王强(化名)饲养的大型犬的猛烈攻击。杨叶阻止,但未果。事后,杨叶将受伤的比熊犬送到宠物医院,共支付治疗费1564元。因伤势过重,比熊犬于当晚死亡。同年9月,杨叶将王强诉至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治疗费、无害化处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0余元。
庭审中,王强称,本次损害是动物间自发冲突引发,双方均有过失。对此,杨叶提交的视频证据显示,事发时,大型犬撕咬比熊犬时未拴绳,比熊犬未主动攻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王强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杨叶财产受损。
杨叶提交的证据证实比熊犬价值1200元,其支付的治疗费旨在减少损害后果,且有相应票据佐证,应予支持。比熊犬死亡,杨叶支付的350元无害化处理费为合理费用。杨叶主张的疫苗接种费等,系其饲养比熊犬的日常支出,与本次侵权行为所致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犬属于财产范畴,其死亡客观上会给杨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但现行法律并未将具有情感价值的财产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适用范围,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决王强赔偿杨叶3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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