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实的房产怎么消失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刘润婕
一套已被法院查实的房产,却在执行过程中“人间蒸发”。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民事执行监督,揭开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真相,并将其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依法移送。
数年前,吾某将50万元积蓄借给王某。由于多次催讨无果,2022年7月,吾某将王某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次年5月,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5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仅执行到位6000余元。吾某又惊又气,王某名下明明有一套房产,怎么就不见了?
带着疑问,吾某向乌市天山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承办检察官调阅卷宗,赶赴房产所在地托克逊县实地调查,通过调取交易档案、向购房人贾某核实情况,拿到《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真相随之浮出水面:2022年12月,王某将上述房产出售,房款转入妻子账户并于当日全部取现,资金去向无法追查。
据悉,王某在2022年7月就收到诉状和开庭传票,但他依旧变卖房产、取现隐匿。面对检察官的询问,他承认卖房、让妻子取现的事实,并辩称:“判决还没下来,卖自己的房子无可厚非。”
检察官向其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诉讼即开始,此时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你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乌市天山区检察院借助内部监督机制,将王某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王某已被立案侦查,立案侦查阶段追回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款16.6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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