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产品涉侵权?一条视频或成关键证据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一条发布于抖音平台的视频,可能成为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二审的关键证据。

  4月2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封土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上诉人某农机公司提交了一份经过公证的抖音视频证据,证明其购买的产品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庭审中,合议庭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审理。

  2022年6月,郭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封土机外观设计专利,同年11月获得授权公告。2024年3月,某农机公司采购20台封土机并对外许诺销售。

  郭某认为农机公司的这批机器与他拥有专利的封土机外观一致,属于侵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郭某经济损失3万元。农机公司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现场,农机公司根据提交的抖音视频证据,认为视频发布时间早于郭某专利申请日,画面中出现的与该公司所购产品外观高度相似的封土机,属于“现有设计”。郭某辩称,视频展示的是自己早期研发的试验机,并非正式上市产品,且发布范围有限,未达到“公开使用”或“公众能够获知”的法律标准,不足以构成有效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

  合议庭组织双方围绕视频公开时间、公开范围、内容完整度等细节进行举证质证。

  由于双方立场存在明显分歧,且均明确拒绝调解,法庭宣布择期宣判,记者将持续关注。

  ■法官解读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如何把握以“现有设计”抗辩的举证标准?二是对企业与创新主体而言,如何防范专利侵权风险?对此,自治区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贾佳佳作出解读。

  贾佳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即被控侵权人提出现有设计抗辩,需提供专利申请日前该设计已经公开的证据。将被诉产品与该设计进行比对,若两者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即可认定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

  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如何防范专利侵权风险,贾佳佳建议,经营主体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难以判断知识产权权属的商品,要详细了解权属情况,并完整保留购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票据,同时审查产品是否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合格证。对于市场已销售的专利产品,如进购与专利产品一致但无任何授权信息的产品进行销售,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她还提醒创新主体,技术流失往往始于一个不经意的公开。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应同步采取保密措施,及时申请专利或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避免因提前公开而影响专利效力。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