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这些行为要不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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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近期,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阿祥(化名)是一名待业人员,2023年,他通过短视频平台与一名陌生男子相识。该男子表示,需要他帮忙从银行卡上支取现金,事成后可给他“辛苦费”。为了获利,阿祥在明知5张银行卡分属不同人,帮助提现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先后4次听从陌生男子指示取现,涉案总额达5万元,阿祥个人获利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阿祥明知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听从他人指使,帮助他人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法院判处阿祥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2022年9月,巫某甲、巫某乙将叶某堆放在宁化县某小区地下室全新未使用的115米电缆线盗走,卖给了夏某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夏某某明知巫某甲、巫某乙向其出售的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以49710元的价格收购。事后,夏某某出售了涉案电缆线,获利1.2万余元。

  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某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综合整理自“青海高院”微信公众号、中国法院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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