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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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过期作废”

  乌鲁木齐市焦先生咨询:去年4月,我们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之后未续签。此外,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物业公司持续提供服务至今。请问,物业服务合同一旦到期,是不是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去年4月以后的物业费?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这意味着,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并不像某些商品一样“过期作废”。据此规定,你们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仍有效,物业公司持续提供物业服务,因此有权收取物业费。

  误工费计算 关键看“实际损失”

  乌鲁木齐市付先生咨询:我妻子骑车时被南某驾车撞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南某负事故全责。我妻子月平均工资4500余元,在住院及休养期间,单位每月给她发放1000余元保底工资。南某认为误工费中应扣除我妻子单位发放的保底工资,是这样吗?

  晓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损失填平原则,你妻子有固定收入,应当以她发生损害前后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赔偿标准,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即须是你妻子的实际损失。故南某的主张合法有据。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睿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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