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花式“傍名牌”?严惩!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政杰 王焕

李济良 绘
4月2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商标权、商业秘密保护等领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彰显了司法裁判对行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案例一
二手设备翻新“贴标”
某技术有限公司、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是“HUAWEI”“ZTE中兴”等注册商标权利人。2022至2024年,夏某未经许可,采购二手光传输设备配件,经拼装、翻新、伪造合格证等方式生产假冒“HUAWEI”设备并销售。乌鲁木齐某通信公司及吴某、唐某明知设备涉假,仍从夏某处购入设备,另从他处购入假冒“ZTE中兴”设备一并销售,销售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商标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ZTE中兴”权利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后撤诉,“HUAWEI”权利人请求夏某赔偿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认为,夏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乌鲁木齐某通信公司及吴某、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定夏某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持续时间长,符合惩罚性赔偿条件,以其侵权获利为基数确定赔偿倍数,判令其赔偿160万余元并书面道歉;判令乌鲁木齐某通信公司及吴某、唐某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商标权利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明晰二手设备翻新“贴标”属恶意侵权,规范了赔偿计算规则,对震慑侵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
植物新品种被“套牌”
某技术公司是“华美1号”玉米杂交种及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人,某农业公司通过该公司授权,获独占实施权并可自行诉讼。2023年,该农业公司发现殷某、曹某在网络上销售“华美1号”亲本繁殖材料,遂委托代理人以消费者名义交易,支付6.9万元购得母本4000斤、父本600斤。经检测,涉案种子与授权品种极近似或相同,农业公司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
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一审认定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因双方损失及获利难以确定,综合亩产、侵权规模、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40万元。二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明确品种权人已尽力举证且可合理推算侵权规模的,法院应予支持,被诉侵权人需提交反证证明实际获利。
典型意义
该案确立侵权规模“合理推定”原则,明确被诉侵权人举证责任,破解此类案件“举证难”问题。
案例三
知名汽水商标遭“复刻”
某食品公司是“亚洲”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其销售的“亚洲”牌汽水曾风靡新疆,具有高知名度。某果业公司主营汽水生产销售,其在汽水瓶身显著位置使用“亚洲乐饮”标识,其中“亚洲”二字突出,自有商标“奥卡姆”标识较小,其公司经营人还宣传要“复刻亚洲汽水老味道”。某食品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果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
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一审认定,某果业公司突出使用“亚洲”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其主观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因双方损失、获利及许可费难以确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综合商标知名度、侵权规模、主观恶意及维权开支等,判令某果业公司赔偿80万元并停止侵权。某果业公司上诉称其是小微企业、长期亏损,二审法院认为其未提交有效反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突出使用近似标识致混淆构成侵权,同时规范法定赔偿考量因素,为保护老字号、打击“搭便车”行为提供了裁判示范。
案例四
餐厅未经许可销售网红冰淇淋
王某是“古兰丹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含冰淇淋,其依附的冰淇淋制作工艺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店铺是知名“网红打卡地”。乌鲁木齐市3家餐厅未经许可,通过海报、菜单、网络平台等渠道推荐销售“伊犁古兰丹姆”冰淇淋,资料显示其半年销量达6000余份。王某起诉要求3家餐厅停止侵权,并要求某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赔偿2万元。王某不服上诉,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古兰丹姆”商标兼具非遗属性与网红效应,市场价值高;侵权规模大、持续久,侵权人消极应诉、主观过错明显,且权利人有合理维权开支。二审改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开支5000元;因证据不足,未支持王某要求某餐饮公司担责及刊登道歉声明的诉求。
典型意义
该案彰显对兼具文化与商业价值特色品牌的保护,法院结合侵权销量等证据,精细考量多方面因素调整赔偿数额,有效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证难、数额低”问题,明确了非遗相关商标的保护导向。
案例五
店铺装潢“碰瓷”知名场馆
广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是多个商品类、服务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同时享有“小炎”“小迅”“小玄”卡通形象著作权,在全国多地设有卡丁车场馆。2023年7月,该公司发现乌鲁木齐某卡丁儿童游乐俱乐部在某商业管理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运营的商场内开店,门头使用涉案服务类商标,店内装潢与该公司全国场馆近似,遂起诉要求该游乐俱乐部担责,两运营方因未尽审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认为,该游乐俱乐部门头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店内装潢及卡通形象与权利人近似,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运营方在其全国连锁商场曾有权利人商铺的情况下,入驻审查未尽合理义务,对侵权行为存在放任故意,应在过错范围内担责。最终,该法庭判决游乐俱乐部赔偿20万元,两运营方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强调商场经营管理者负有商标使用授权审查义务,未尽义务且存在过错的,需在过错范围内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为规范商场经营秩序、规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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