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责任如何划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A+ | a牵绳的宠物犬被未牵绳的禁养犬撕咬致死,饲养禁养犬的主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
2025年9月2日晚,杨某牵引一只宠物犬行至某餐饮店门前时,宠物犬被曾某饲养的禁养犬咬伤,虽被紧急送往宠物医疗中心抢救,但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杨某为此支出抢救费4275元。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杨某将曾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宠物犬购买费用3100元、抢救费用4275元,并以宠物犬突然离世给杨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曾某未对其饲养、管理的犬只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其饲养的犬只将杨某合规牵引的宠物犬咬伤致死,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杨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因涉案事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曾某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75元。
法官说法
从司法实践来看,宠物犬在法律层面一般被认定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因宠物犬遭受侵害引发的纠纷,通常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处理,法院仅支持宠物犬的购买价值、医疗救治费用等直接、实际的财产损失。对于宠物主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并非一概不予支持。若要获得法院认可,需举证证明涉案宠物犬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且因侵权行为造成了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并给权利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据4月16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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