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醉酒后跳楼身亡 同居男友被判赔8.1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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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这样一起案例。

  2025年4月的一天,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居民渠某和女友孟某到某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左右,二人回到家中。孟某因醉酒到卫生间呕吐,渠某对孟某说:“喝不了别喝。”孟某则质问渠某:“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渠某称,“我不让你喝,你不听。”两人由此发生争吵,随后,孟某趁渠某不注意,打开客厅纱窗往楼下跳,渠某上前拽住孟某左臂,此时孟某身体已在窗外,渠某用左手和上半身压住孟某左臂,右手抓住孟某衣服往上拽,但因孟某身体悬空没有支撑点,二人僵持5分钟后,渠某力竭,孟某坠楼身亡。

  对此,孟某家属认为,渠某对孟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渠某诉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渠某辩称,经过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认定渠某的行为与孟某自杀身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及言行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因素,自己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尊严及生命存续为内容的最基本人格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孟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跳楼自杀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渠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孟某醉酒后发生争吵的过程,可认定二人酒后发生争吵也是孟某的死亡原因之一,渠某作为孟某的共同饮酒人,对孟某负有注意义务,且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理应互相多一些关爱和照顾,结合当时房内的私密空间仅有渠某和孟某二人的客观情况,孟某醉酒后情绪激动,渠某应对孟某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并给予孟某必要的照看并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指出,渠某存在疏于照看孟某的过错,且渠某疏于照看与孟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事发时渠某尽力拽住了欲坠楼的孟某,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其已尽到救助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各项因素,法院酌定渠某对孟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渠某赔偿孟某家属各项损失81374.35元。 据4月19日央视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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