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骂我了?”男子酒后打伤邻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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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亚丽 赵祺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年12月的一天,乌市米东区居民大强(化名)借着酒劲敲开了楼下邻居小勇(化名)家的门。

  “你是不是骂我了?”大强质问道,小勇否认。大强仍不依不饶,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其间,大强殴打小勇,致其受伤。

  随后,小勇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勇右侧第六肋骨骨折,由此产生医疗费7755.26元。

  2025年4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大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5年8月,小勇将大强诉至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8328.26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费用票据等证据,大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相关证据,认定小勇的损失为医疗费7755.26元、误工费7698.43元、营养费975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080元,酌定交通费200元。最终,法院判决大强向小勇支付17708.69元。宣判后,大强不服,上诉至乌市中院。

  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大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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