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开卡丁车致车主重伤 法院:双方按过错比例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4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丽 陆娜


李济良 绘

  游客想体验一把卡丁车的“速度与激情”,没想到发生侧翻事故,造成卡丁车所有人重伤。事后,游客拒绝赔偿,这是为何?

  2022年5月,姚某到乌鲁木齐县游玩时,看到柴某在对外出租卡丁车。于是,他向柴某支付200元租金后,驾车体验。其间,柴某以“安全员”的身份坐在卡丁车后备箱上指挥姚某驾驶,谁料,行驶至一段下坡路时,因速度过快,卡丁车发生侧翻。

  事发时,姚某与副驾驶均系有安全带但未戴安全头盔,柴某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事故造成柴某头部重伤、姚某轻微擦伤。

  柴某先后7次住院治疗,后因脑外伤构成器质性精神障碍,经鉴定精神伤残程度为4级,在另一起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柴某的配偶李某为其监护人。

  2025年2月,李某代柴某将姚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要求姚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姚某拒绝担责,他认为,柴某作为卡丁车所有人,未对其进行安全培训或告知车辆操作规范、限载规定等关键信息,且指挥其违法驾驶卡丁车上路行驶,故其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柴某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柴某经营的卡丁车娱乐项目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属于自发营业,且平时经营的路线为土路。因本案中涉案车辆为卡丁车,故交管部门曾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明确涉案车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姚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具备驾驶基础知识。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卡丁车所有人柴某明知卡丁车不能上公路,却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坐在卡丁车的后备箱上指挥姚某上路行驶,对其自身受伤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

  姚某作为成年人,即便是柴某指挥其驾驶卡丁车上公路,依照社会的一般观察也应当拒绝,且姚某对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有一定了解,应能够预见到卡丁车上公路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同时,姚某是卡丁车的驾驶人,其有义务保障车辆安全行驶,其驾驶行为与柴某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承担次要责任,即20%。

  最终,法院结合此案证据认定柴某的各项损失后,判令姚某按照责任比例向柴某支付25万余元。

  姚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作为卡丁车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其对参与驾驶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配备专业的领队或教练、提供并要求驾驶人员佩戴合格的护具,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和指导。否则不仅要承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还要对自身受损承担主要责任。

  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当优先要求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审核娱乐项目是否具有合法经营场所,并检查项目中的娱乐设施是否具备审验合格标志等,共同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