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伪造印章签合同,法院认定有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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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亚军 赵祺
2023年4月6日,山东某公司与包工头周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周某成立项目部实行经济承包,自负盈亏,并按工程合同额缴纳管理费与企业所得税。
同年,山东某公司中标新疆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检修项目,合同明确任命周某为项目经理及驻工地总负责人。
因项目工期紧、任务重,经新疆某公司协调,山东某公司向阳光公司(化名)借用劳务人员进场施工。
2023年7月19日、7月21日,阳光公司与周某先后签订两份劳务用工协议,对人员工资、通勤补助、生活补贴、安全责任及付款周期等作出明确约定,周某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山东某公司及项目部印章。
阳光公司派遣工人完成检修与技改作业,经周某及新疆某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因结算问题,阳光公司与山东某公司产生纠纷。
2025年1月,阳光公司将山东某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项目付款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件中周某签合同时使用的部分印章是伪造的。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周某是山东某公司书面任命的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劳务合同,且有发包方协调见证,阳光公司作为善意相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应付款责任应由山东某公司承担。新疆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阳光公司的诉求。
法官说法
该案明确了建筑领域项目负责人无权代理行为的责任边界,即便印章是伪造的,只要具备代理权外观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被代理企业仍需承担合同责任,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防范挂靠经营法律风险提供了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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