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治鼻出血后鼻梁塌陷 法院: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可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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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尹佳琦 张丽华

  很多人认为鼻出血是上火或者天气干燥引起的小毛病,简单处理就能解决。然而,乌鲁木齐市民李女士却因为一次鼻出血治疗,导致鼻梁塌陷的永久性损伤。

  2024年8月的一天,李女士因鼻出血前往某耳鼻喉专科医院就诊。其间,医院为她实施了鼻出血电凝止血术。次日,李女士鼻出血复发,该院再次对其进行电凝止血。

  不料,这次治疗后,李女士出现了鼻面部肿痛、呼吸困难等感染症状。她先后两次到该院复诊,医院建议其接受CT检查,并住院进行抗感染治疗,但李女士已对该院失去信任,拒绝检查和住院。

  2024年9月,李女士因症状加重前往其他医院治疗,被确诊为“鼻中隔脓肿”。同时,医院确认李女士的鼻子因感染导致组织坏死,造成永久性鼻梁塌陷。

  李女士是一名美妆销售,鼻梁塌陷不仅给她造成巨大精神打击,还影响其工作。她与某耳鼻喉专科医院协商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5年9月,李女士以某耳鼻喉专科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将其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613元。

  为查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机构认定:医方在电凝止血操作前未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且在患者出现感染症状后未及时进行血常规及影像学检查,未能早期发现鼻中隔脓肿,存在违规;患者在出现症状后未及时就医、拒绝接受CT检查及住院治疗,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此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有效,双方均予认可。根据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民事过错,该过错与李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李女士自行支付的医疗费、医院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法院判决:某耳鼻喉专科医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791.20元、误工费1678.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法官说法

  一些人以为只有构成伤残,比如五级、六级以上医疗事故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实不然,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不仅指身体上的伤残,还包括对患者心理、情感、生活质量的重大影响。本案中,李女士是美妆销售人员,鼻梁塌陷直接影响了她的面部形象和职业发展,这种痛苦是真实而深刻的。法院综合考虑医院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酌情支持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正是对患者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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