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走“非常路” 保险公司免责不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2
A+ | a□石榴云/ 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苏森·阿斯哈尔
不少车主以为给车辆买了保险,出事故后就能得到理赔,可李某穿越沙漠时车辆自翻受损,被保险公司拒赔。
2024年11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按家庭自用性质为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2025年1月,李某在沙漠驾车行驶时发生自翻,车辆受损。
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维修费6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将车辆行驶至非正常道路的沙漠内,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故拒绝理赔。
随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2025年12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的驾驶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李某驾驶的车辆按家庭自用性质投保,而家庭自用车辆的常规使用场景为普通道路,沙漠中路况复杂、无安全保障,车辆陷沙、侧翻等风险大幅提升,故李某在沙漠中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驾驶人
厘清用途:车辆设计用途≠保险合同的承保用途,普通道路行驶≠沙漠、戈壁、河滩等非常规道路越野,切勿擅自将家用车驶入高风险特殊区域。
细读条款:投保时需仔细阅读保险免责条款,知晓车辆承保的使用场景与风险范围。
提前告知:若计划进行越野等特殊路况驾驶,务必提前与保险公司沟通,确认承保范围,办理险种变更,避免事故发生后无法理赔。
延伸阅读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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