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送修后产生租车费 法院:支持合理费用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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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本报双河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程笑笑)车辆被撞后送去维修,其间为方便工作生活产生的租车费,能向交通事故责任方索赔吗?日前,双河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对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2025年11月10日,丁某驾车与杨某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的车辆受损严重,维修需12天。为不影响日常工作与生活出行,杨某租车代步,产生租车费2400元。就这笔费用,杨某与丁某意见不统一,保险公司也以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庭审中,丁某认为杨某可以选择公交车、出租车等更经济的出行方式,专门租车的费用偏高,他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而杨某认为自己的车因交通事故无法使用,租车代步实属必要,费用应由全责方承担。

  法官围绕争议焦点释法说理。杨某提供的租车合同及交费票据足以证明费用真实性,且租车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法官组织两人调解,最终杨某自愿减少费用,丁某当场支付租车费1400元,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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