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安装热水器致工友触电身亡 法院:承租人与房东共同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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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雪 赵祺

  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出租屋内触电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1年,家住乌鲁木齐市的林某与承租人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林某将28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租期自2021年9月至2028年9月,押金350元。

  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水、电、天然气需注意安全,严禁自行维修设备,且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自2021年9月起,王某的工友辛某便偶尔在该出租屋居住。为方便洗澡,王某未经林某允许,自行在屋内安装辛某购买的热水器。

  2023年10月的一天晚上,辛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不幸触电,王某回来后发现辛某倒在卫生间,立即拨打110与120求助,但辛某最终不幸离世。

  2025年2月,辛某的亲属将林某、王某诉至乌市米东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丧葬费等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针对责任主体,法院作出如下认定,王某作为房屋承租人,是房屋直接使用人与管理人,为生活便利私自加装热水器,且在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安装,直接导致热水器漏电致人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辛某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林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对房屋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仅涵盖房屋初始结构安全,还包括租赁期间对房屋使用状况的适度监督与管理。

  本案中,加装热水器明显改变房屋电路负荷与使用功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东林某未通过定期巡查发现并制止该危险行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忽与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房屋出租期间,出租人需及时制止承租人违规改造、加装危险设备等行为,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租人严禁私自改动房屋结构、违规加装电器设备,使用大功率、涉水电器务必交由专业人员操作,避免因违规行为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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