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理赔后又获侵权人赔偿 法院:不得双重获利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30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召宝

  车主车损获保险理赔又获侵权赔偿,保险公司诉请返款,法院会支持吗?日前,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法官深入剖析了财产保险中不可触碰的“双重获利”红线。

  2024年1月,王某的奔驰轿车停在库尔勒市某处,遭人为损坏,致使两侧倒车镜受损。王某当即报警,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由于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定损后,确认车辆维修费用为32378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这笔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厂。车辆修复后,王某取回了车辆。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侵权人吕某抓获归案。

  吕某为求得谅解,主动提出赔偿王某车辆损失。在民警主持下,王某与吕某达成和解协议:吕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3800元。王某拿到赔偿款后,向吕某出具了谅解书。

  保险公司得知王某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遂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32378元。

  王某认为“保险公司赔的是保险,侵权人赔的是损失,这是两码事”,拒绝返还。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保险公司将王某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王某车辆受损后,依据保险合同定损并支付理赔款32378元,该款项直接用于修复车辆。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依法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侵权人吕某的代位求偿权。

  然而,王某在获得保险理赔后,又与侵权人吕某达成和解,接受吕某赔偿的43800元。经查,该赔偿款包含涉案车辆的修理费用。这意味着王某因同一笔车辆修理费,既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又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构成双重受偿。

  财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其核心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非使其从中获利。王某的车辆实际维修费为32378元,其获得的赔偿总额已远超实际损失,有违该原则。因其私下接受侵权人赔偿,导致保险公司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无法行使。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金32378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之所以严禁双重受偿,更深层的考量在于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制度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互助共济,填补损失,而非为个人制造盈利机会。若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付后,还能额外留下一笔侵权人赔偿的修车款,无异于向社会释放“保险事故可以获利”的危险信号,这种预期将从根本上动摇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一旦被保险人对重复赔偿心存侥幸,其防灾减损的内在动力便会削弱,若此风蔓延,甚至可能诱导他人突破法律底线,人为制造事故或放任损失发生,将风险保障异化为牟利工具。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