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短视频“吐槽”物业 维权还是侵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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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不少人遇到纠纷或心生不满时,常会随手拍摄视频、照片,搭配相关言论发布至网络平台,既想宣泄自身情绪,也希望借助网络舆论推动问题解决。这种当下十分常见的网络发声行为,一旦超出合理边界,有可能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名誉侵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业主在网络发布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厘清了网络维权与侵权的法律界限。

  2024年至2025年,桂林市七星区某小区一名业主因对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服务不满,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发布多条批评质疑类视频。视频中,他将小区名字进行带有贬损意味的谐音处理,称车库被淹是因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作为造成的,并指责物业公司试图“套用数百万元公共维修基金”。此外,他还提及业主集体要求降低物业费,以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此进行所谓“神秘操作”等文字内容。这些视频很快引发关注和讨论。

  物业公司认为,该业主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遂将该业主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业主删除视频、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业主在发布的公开视频中将小区名称进行谐音处理,所取谐音具有侮辱性,其行为丑化了小区形象。在仅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申请了数万元维修资金的情况下,该业主声称物业公司“套用数百万元”,该描述与事实不符,且“套用”一词具有贬义色彩。该业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称物业公司进行所谓“公关”和“神秘操作”。上述不实视频的发布已构成对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同时指出,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达标、质价不匹配,发布争取降低物业费的进展情况等,属于业主基于主观感受作出的评价,不构成侵权。

  综上,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业主立即停止侵害物业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并在其账号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且保留时间不少于5日。

  一审判决后,该业主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业主享有对小区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三条“红线”不能触碰:一是捏造、歪曲事实;二是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是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网络维权可以“有理”,但不能“任性”,表达诉求应当基于事实,用语应当文明得体。如果为了博取眼球或发泄情绪而夸大其词、使用侮辱性语言,合法的维权就可能转变为侵权行为,最终不仅问题没解决,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3月27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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