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职业差评人”给竞争对手刷差评?道歉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6
A+ | a为提升自家店铺的流量和销量,公司经营者竟公开招募“职业差评人”,去竞争对手的网店下单后打出一星差评,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成都某商贸公司在平台开设了一家食品专营店,主营四川特产。某食品公司同样在平台经营一家零食专营店,销售商品与某商贸公司部分重合,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022年7月11日,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妻子黄某莉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星评价返佣金”活动,称给予某商贸公司经营的网店差评后,可获得购买的“商品+本金”及5元佣金。
这之后,“职业差评人”开始恶意差评,导致该网店的访客急剧下滑,某商贸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某商贸公司认为某食品公司及黄某莉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商誉,遂将某食品公司、黄某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并公开道歉。
庭审期间,某食品公司及黄某莉辩称,某商贸公司之所以有那么多差评,是因为产品质量有问题,系消费者真实反馈,与自己无关;涉案微信号虽为黄某莉实名注册,但实际使用人是公司员工,其行为不构成个人侵权;某商贸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差评也未给某食品公司带来实际利益,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平台销售同类商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黄某莉发布的“一星评价返佣金”活动,明确指向涉案网店;该活动发布后,涉案网店短期内出现大量差评,时间线和内容具有高度关联性;黄某莉行为目的在于通过恶意差评打击竞争对手、提升自身竞争优势,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对某商贸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诋毁。
法院还指出,商业诋毁不以实际损害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行为足以引发公众对竞争对手商誉的质疑,即构成损害。黄某莉组织他人发布虚假差评,已对某商贸公司商誉造成潜在损害。最终,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黄某莉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法官提醒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自由竞争,但这种竞争自由是法律约束下的有序自由,只有合法、正当的竞争方式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个别商家组织、雇佣“职业差评人”对竞争对手实施恶意差评使己方获取竞争优势和利润,对正常经营的合法商家造成商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其行为破坏了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应当严格禁止。
据3月9日“封面新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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