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租满送车” 满期竟变“只送车架”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6
A+ | a“租满10个月,车就直接送给你!”冲着商家这句承诺,万女士租了10个月电动车,可等到租期一满,她兴冲冲提车时,却被告知只送车架,电池得另外花钱购买。气愤不已的万女士将商家告上法庭。 3月12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
2024年7月,万女士通过微信向某维修站员工咨询电动车租赁事宜,该员工明确承诺:“这辆车4个月起租,租满10个月就送给你,车辆归你所有。”万女士被这句话打动,当天便通过平台与维修站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该员工的指引,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电池租赁协议。
此后10个月,万女士依约按时足额支付了车架租金3000元及电池租金3069元,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可当10个月租期届满,万女士要求商家兑现“送车”承诺时,对方的说法却让她彻底懵了:“我们说的‘送车’,只是送车架而已。电池要么继续租,要么自己花钱买。”
万女士认为,商家这种玩“文字游戏”的行为就是欺诈,不仅违背了当初的承诺,还让自己白白多花了冤枉钱。她一纸诉状将该维修站告上法庭,要求对方3倍赔偿电池相关费用、返还额外收取的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修站员工在签订合同前作出的承诺,是促使万女士订立合同的关键原因,该承诺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
法官指出,按照普通人的日常理解和市场交易习惯,“送车”应指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完整电动车,电池作为核心部件,理应包含在内。商家明明知道电池需要另行租赁,这种安排与“租满送车”的承诺存在明显冲突,却未向消费者履行充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导致万女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据此,法院判决商家向万女士交付完整可用的电动车(含电池);若无法交付,则需支付电池等价款项3500元,同时返还无合法依据收取的3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3月13日《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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