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私了后因工伤理赔起纷争 法院: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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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上海市民何某入职一家科技公司。试用期内,何某在工地检查时不慎从凳子上摔落,腰部受伤。后经鉴定,何某构成工伤九级。科技公司领导找到何某,希望与何某和解,承诺公司不仅会全额支付何某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报销所有医药费,还额外给予一万元补偿金。因不确定自己最终能享受到的工伤待遇,加之在人情上的考虑,何某最终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明确用以上条件了结此事,互不追究。

  协议签订后,何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24年离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致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何某离职后针对该笔理赔款项向工伤部门申请理赔,但因何某受伤当月社保是科技公司事后补缴,社保部门拒绝了何某的理赔申请。何某为工伤待遇事宜申请仲裁得到支持后,科技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科技公司诉称,何某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具后,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和解协议》,明确工伤赔偿事宜已经解决完毕,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已生效,故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何某辩称,因科技公司事后补缴社保的行为导致自己无法享受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待遇,故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科技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为何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何某的工伤理赔被拒,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双方虽曾签订协议,然该协议不仅显失公平,且免除了科技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当属无效。现何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在职期间的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由科技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何某相关工伤保险项目待遇。

  法官提醒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关于工伤待遇的私了协议并非都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工伤私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有效。

  《工伤保险条例》详细列明了不同伤残等级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法定待遇项目和计算标准。这些标准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伤后基本生活、医疗和就业而设定的强制性最低保障。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议予以规避或减免。

  本案中,《和解协议》仅以“支付工资、报销医药费及一万元补偿”作为了结,免除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核心待遇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本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据3月3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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