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向介绍人付款有风险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4
A+ | a2024年1月,某公司经白某介绍,从李某处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白酒,并向李某支付货款3万元。随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向白某转账3000元并知会李某。李某告知段某,不应将货款付给白某,但段某仍向白某转账1.7万元。
李某以未收到剩余货款为由,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万元。某公司称,白某介绍生意时,自称是李某的员工,白某收取货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公司已付清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出具的销售清单上载明“欠付李某货款”,证明其明知买卖合同相对人是李某。某公司主张白某收取货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某公司向白某转账的行为不能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剩余货款2万元及利息。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某公司申请白某出庭作证。白某证明其收取某公司2万元货款后,已转交给李某1万元。李某则称,白某还另欠其消费款4158元,这1万元是偿还消费款,不是转交某公司的货款。白某认可另外欠付李某消费款的事实,但认为仅欠付2000多元,非4158元。
商丘市中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委托白某收取货款。白某出庭作证时称,李某未给其发放过工资。因此,白某收取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公司明知买卖合同相对人为李某,某公司第一笔3万元货款也是向李某直接转账的;在李某明确告知段某不应将货款付给白某后,段某仍将1.7万元货款转给白某,显然存在过错。即使白某尚欠李某消费款4158元,白某支付李某1万元后,李某也多收取5842元。这5842元应视为白某收取某公司货款后向李某转交的款项,应在某公司欠付李某的2万元货款中予以扣除。
综上,商丘市中院改判某公司支付李某14158元及利息。某公司转给白某但白某未向李某转交的部分货款,某公司另行向白某追讨。 据2月27日《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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