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伤自尊”不等于名誉权受损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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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2022年,四川省成都市民汤梅(化名)花500余万元买了该市高新区某小区一套商品房。2023年交房后,她发现小区配套的电梯尺寸和标准不同,便到售楼处询问。在此过程中,汤梅情绪激动,砸坏售楼部物品。之后,该房屋开发商工作人员和她一起到辖区派出所协调处理此事。
在派出所,汤梅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不理智,书写了公开道歉书并发布于网络,对相关损坏物品作出经济赔偿。
数月之后,开发商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文章,写明汤梅在售楼处砸坏物品、发生冲突的过程。
文章写道:“某某女士职业为个体老板,对项目电梯尺寸不认可,并因其体型肥胖受到其他业主煽动,从而作出过激行为。”
有小区业主发现这篇文章后转发到业主群,谴责开发商的行为并投诉,之后该文章被删除。汤梅也看到这篇文章,认为说的是自己,于是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
汤梅认为,“个体老板”“体型肥胖”等词汇具有侮辱职业、人格的性质,泄露了自己的隐私。
庭审过程中,汤梅陈述,这些不当言论给她的精神带来巨大创伤,甚至出现头痛等生理不适,一度产生轻生念头。她提供的就诊病历显示,其被诊断为腹痛、失眠、不寐症,焦虑量表测评显示可能为严重焦虑,抑郁量表显示为中度抑郁症。
面对指控,开发商代理人辩称,公众号推文的目的是内部工作宣传,并无主观恶意。文中描述均基于事实,不存在捏造。“职业为个体老板”是客观事实,而“体型肥胖”只是中性形容词,旨在解释其因体型对电梯尺寸更为敏感。即便“受到其他业主煽动”的措辞不够严谨,也非贬损。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发布文章的核心目的是宣传其服务效能,发布内容有基本事实依据。“个体老板”“体型肥胖”等词汇属于客观、中性描述,本身不具有侮辱、丑化的含义。虽然汤梅本人对此感到不快,但业主群的讨论内容显示,业主系批评开发商用词不当,并未因此对汤梅的品德、声望产生负面评价,汤梅的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法院判决驳回汤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名誉权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客观的、综合的社会评价,而非个人对其评价的主观感受。日常生活中,因他人言语感到“伤自尊”“没面子”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仅仅是内心感到不舒服、受委屈,而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则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既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也保障了公民和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基于事实进行表达的权利,防止因个人主观感受而过度限制言论自由。
据3月2日《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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