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吻女同事 被开除后索赔遭拒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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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员工强吻女同事被行政拘留,公司随后将其开除。但该员工辩称,自己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违法开除,要赔偿近17万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朱某系北京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朱某在该公司运营管理岗位工作。

  某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载明,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属于重大失职或违规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朱某对此接受,同意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2025年2月19日,朱某在库房内亲了自己部门女员工王某。王某报警,公安部门以猥亵他人为由,行政拘留朱某5天。

  2025年5月12日,某公司接到员工举报,随即约谈朱某。朱某承认自己强吻女同事被行政拘留的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理。

  同日,某公司研究决定,向朱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明确自2025年5月15日起,某公司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

  朱某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的规定扩大了法律规定情形的适用范围。

  “我仅知晓《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制度名称,不知道具体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规章制度对我没有约束力。我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只是对合同条款的确认,不能视为对一份从未见过、内容未知的制度的认可。”朱某补充道。

  朱某认为,某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某公司表示,朱某工作期间猥亵女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故对朱某予以辞退,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8月2日,某公司召开的职代会讨论并通过了《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某公司存有朱某签字的培训确认书,表明其知晓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17万元。仲裁委驳回朱某的请求。

  朱某不服,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朱某确实存在因违法行为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的事实,某公司依照《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及相应法律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法院对朱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非必要条件。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朱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据1月31日“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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