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劝酒却酒精中毒身亡,邀约者担责5%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3
A+ | a2025年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民刘某邀宁某到王某家饮酒,3人共饮约3杯米酒。之后,宁某与王某将刘某送回家。不久,曾某邀刘某到廖某家中,宁某、王某一并前往。在廖某家,聚餐人员已有廖某、杨某、杨某某、曾某、聂某5人。
宁某、王某逗留数分钟后离开,廖某因与刘某有矛盾,不愿与其共饮,遂与席间其他两人先后离开,刘某继续饮用米酒,意识逐渐模糊。两场酒局期间,刘某与同桌人员自愿饮酒,无人劝酒、罚酒、敬酒。
当天18时许,廖某得知刘某喝醉,便叫来刘某之子刘文某及其同学,将刘某抬回家交由刘文某照料。19时许,刘某妻子下班回家,20时许发现刘某异常并拨打120急救,急救人员现场宣布刘某死亡。经鉴定,刘某符合因乙醇中毒致死的特征。
刘某的妻儿认为,刘某的死亡与廖某等人共同饮酒有关,将7人诉至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虽属情谊行为,但共饮者之间存在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的注意义务,以及在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或其他危险状态时,及时采取救护、通知、照顾、送医等合理措施的救助义务。
宁某、王某与刘某虽在王某家有共同饮酒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刘某后续前往廖某家饮酒存在劝酒、放任饮酒风险扩大等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杨某、杨某某、聂某等人属自饮自酌,既无共同饮酒也无强迫或劝酒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或危险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场酒局虽在廖某家中,但廖某既不是涉案饮酒活动的邀约者,也没有与刘某共同饮酒的行为,且积极采取了将其送回家中的措施。从整个过程来看,廖某不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不承担责任。
曾某作为邀约刘某参与后续饮酒的主体,应当知晓刘某此前已有饮酒行为,然而,曾某未对刘某进行任何关于节制饮酒的有效提醒,未尽到同饮者之间相互提醒的基本义务。其次,曾某作为同饮者,发现刘某在廖某家饮酒过程中逐渐陷入醉酒状态时,未对其妥善安置也未实施合理的救助行为,存在明显的疏忽过错,酌情承担5%的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危险,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按5%的责任比例判决曾某赔偿刘某妻儿各项经济损失。一审裁判后,刘某妻儿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据1月31日《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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