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贷款购车 离婚时要女方一起还贷 法院:无共同意思表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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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田志科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贷款买车,离婚时却要求另一方共同还贷。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明确车贷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无配偶签字或追认,应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2023年,沙湾市民万安(化名)与秦琪(化名)登记结婚,由于工作原因,二人一直两地分居。孩子出生不久,秦琪发现万安和其他女子关系暧昧。今年3月,秦琪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期间,万安同意离婚,但要求秦琪与其共同承担28万余元车辆贷款。

  法院查明,2024年5月,万安以32.5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小汽车,贷款28万余元,贷款期限5年,该车登记在万安名下,由万安承担还款义务。除上述车辆及车辆贷款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万安购买车辆时双方已分居,秦琪自始无共同购买、共负债务的意思表示,且车辆由万安占有并使用,秦琪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准许二人离婚,车辆贷款由万安负担。万安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车辆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车辆贷款是万安在分居期间发生的个人债务,秦琪并未对该笔贷款签字确认,亦无事后对该笔款项追认的意思表示,故车辆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无论是事前签字还是事后追认,都需要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强调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背负的债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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