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老人跟团游去世 责任咋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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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保险公司组织65岁以下客户旅行,68岁老人交纳超龄管理费后加入。不料,老人因中暑引发高血压,抢救无效离世。保险公司、旅行社和老人子女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4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为其客户策划云南西双版纳旅行活动。某旅行社提供此次旅游服务并对超过65岁的人员收取800元超龄管理费,68岁的王某交纳超龄管理费后成功报名。

  旅行的第4天,王某随团先后经历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和夜市游览等项目,当日22时20分返回酒店。在酒店等待电梯时,王某呕吐晕倒,虽然经送医抢救,仍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等疾病不幸离世。

  王某的子女认为保险公司和旅行社未对老人的年龄、疾病和出行风险尽到审核和告知义务,王某的死亡与高强度旅游行程有因果关系,故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0万元。

  保险公司和旅行社认为,王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疾病突发导致,王某事先未提出存在身体不适,事发后,保险公司和旅行社积极实施了救助义务,故王某的死亡与保险公司和旅行社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失计算标准过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服务机构,对游客负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且其对旅行团中65周岁以上的游客收取了超龄管理费,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但其未能证明向王某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不适宜参加旅行活动的情形,亦未证明在旅行前询问王某的个人健康状况,且本次旅行行程安排较紧、游玩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加重老年团员的身体负担,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25%的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此次旅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明知王某年满68周岁,但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摸底,亦未证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且未提前审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法院酌定其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仍坚持报名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两被告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其自身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经法院核定,因王某身亡导致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1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17.29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37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据12月23日“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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