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 诉讼时效怎么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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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于得洋
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是不是就能无限期催收?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明确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债务同样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债权人通过有效方式主张权利可中断时效、延续债权效力。
2016年至2017年,孙某多次从新源县的范某处购砖,累计拖欠货款7.7万元。2018年11月27日,孙某向范某出具欠条,承认欠款事实。2020年至2022年,范某两次前往孙某家催款。2024年5月,范某通过短信方式再次向孙某讨要货款。
因孙某始终未履行给付义务,今年8月4日,范某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支付货款7.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欠条虽未约定还款日期,可范某3次催款行为已经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其于今年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孙某长期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8月15日,新源县法院判决孙某支付范某货款7.7万元。
孙某不服,于9月19日向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范某2016年至2017年期间向孙某供砖,货款债权自2017年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孙某于2018年出具欠条承认欠款事实,构成第一次诉讼时效中断。范某在2020年、2022年两次上门催款及2024年发送催款短信的行为,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范某今年起诉仍在法定诉讼时效内。12月5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拒绝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意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非纵容义务人逃避义务。本案中,范某通过出具欠条、上门催收、发送短信等方式多次主张权利,每一次均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使其债权持续受法律保护。因此,债权人务必树立证据意识,保存好合同、欠条、转账记录以及短信、微信、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曾主张权利的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对债务人而言,任何试图利用时间推移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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