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买买”前,先看看这些案例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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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网购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纠纷。临近“双12”,法官结合典型案例发出提醒:无论消费者还是商家,一旦触碰诚信底线,都可能在维权诉讼中成为败诉方。

  电脑配置“货不对板” 买家要求退款并赔偿

  今年5月,额敏县居民杨某在某网络平台的某数码商行花3128元买了一台品牌电脑。某数码商行的商品页面显示:该电脑处理器为2.4GHz,内存为8G,硬盘容量为256G。

  收到货后,杨某在该品牌官网查询此电脑序列号,发现电脑处理器与该品牌电脑不一致,遂联系某数码商行客服。对方称此电脑是原厂机,没有更换过任何零件。9月,经该品牌官方检测,杨某所购电脑与商品页面承诺的参数不符。

  杨某认为,某数码商行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将该商行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某数码商行退款并承担价款的3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某数码商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某数码商行应向杨某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产品或服务,但其作为销售者,未如实告知电脑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令某数码商行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的3倍赔偿,杨某退还涉案电脑。

  法官提醒

  商家应真实、准确地宣传商品的性能、参数、质量等信息,若构成欺诈行为,需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所支付的货款,并支付货款3倍赔偿金,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鲜有异味 消费者“仅退款不退货”遭索赔

  2024年7月,乌鲁木齐市民胡某通过某电商平台下单1件生鲜禽类商品,支付货款148元。收到货物后,胡某打开包装闻到一股异味,遂申请“仅退款”,但遭到商家拒绝。商家回复称,该商品不支持“仅退款”,如认为商品有问题,可以申请补发或在签收后7天内申请部分退款。

  同年8月,胡某再次申请“仅退款”,经平台客服仲裁,胡某收到退还的货款148元。商家发起申诉被平台驳回,遂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胡某退还货款及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648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商家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已履行完毕。胡某申请“仅退款”后,商家已提供合理解决方案,并明确告知不支持“仅退款”。胡某未采纳该方案,通过平台操作“仅退款”并占有货款却未返还货物,该行为违背交易公平性原则。

  胡某未举证证明其“仅退款”行为已获商家同意,故法院判决胡某向商家返还货款148元。对于商家主张的损失,因无相应证据,法院不支持。

  法官提醒

  生鲜类商品来回运输容易损坏,从而失去二次销售价值,因此,有的商家不要求消费者将商品寄回。但消费者若在商家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占用商品,需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金额小 男子拖延退货被诉

  2024年7月,乌市市民艾某在某平台下单一把剃须刀,但收到的却是剃须刀片。

  艾某询问平台客服缘由,客服向艾某发送了他的订单信息,艾某这才知道,自己拍下的确实是剃须刀片。艾某申请“仅退款”获平台支持,18.56元货款被退回。商家发现货款已退,遂要求艾某退回商品,但艾某不予理会。同年12月,商家以艾某未将货品退回为由,将其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艾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余元。

  法院查明,今年1月,艾某通过快递将该商品寄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合同在退款当日已解除,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艾某承担法律咨询费100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收到退款后,别忘了向商家退货,切忌“金额小就拖延”。一旦商家起诉,要求消费者在时间、精力上给予赔偿,法院一般会支持。

  ■延伸阅读

  ●网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具体来说,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遭遇网购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通过购物平台查询店铺信息,如果有个体工商户注册字号,则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如果有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则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还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披露商户信息,以确定适格被告。

  ●因网购纠纷对簿公堂,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并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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