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购买手机把玩后退货 法院驳回消费者诉求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9
A+ | a在数码产品领域,有这样一种消费现象:一些被称为“摸摸党”的人,利用电商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频繁购买手机、电脑等高价值数码产品,短期体验后便申请退货退款,以满足低成本甚至零成本体验新品的需求。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数码“摸摸党”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沈某是一名数码产品爱好者。2024年3月31日,沈某以12489元的价格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官方旗舰店购买一部某品牌某型号手机,使用后于同年4月7日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以“非正常使用客户、所购买手机数量已超个人消费者正常购买数量”为由,拒绝沈某的退货退款申请。
原来,为体验各类新款手机,沈某多次网购手机并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记录显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沈某在该电商平台分12笔订单陆续购买12部手机,均于七天内申请退货退款。仅2024年1至3月,其在该电商平台下单8次、购买8部手机并退货退款8次,其中仅某品牌某型号同款同配置手机就购买3次,并成功退货退款3次。当沈某第4次购买该型号手机并申请退货退款时,遭到商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被拒绝后,沈某继续使用手机1个多月,后诉至松江区法院,要求商家退还手机价款12489元。
沈某诉称,商家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标识,如某电商平台认为其系恶意消费,可以对其进行封号或者警告。基于前3次申请退货退款,商家都通过,沈某认为这次也应为其退货退款。
商家辩称,沈某频繁在某电商平台购买手机并退货退款,并非善意消费者,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适用的对象,且有违诚信,其有权作出不予退货退款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存在以把玩、体验为目的多次网购手机、激活使用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对于涉案同款同配置手机,沈某此前已经购买3次并退货退款3次,第4次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后又继续使用1月有余才起诉,结合沈某的购买目的、购买频率、退货次数,应当认为其反复购买并退货退款行为有悖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立法初衷,有违公平、诚信原则,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不利于和谐有序网络购物环境的营造,故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12月3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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