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打印遗嘱,法院为何不支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5
A+ | a手握打印遗嘱的张女士将丈夫赵某生前与其前妻所育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单独继承房屋,却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近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女士所持关于房屋继承的打印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女士和赵某于1994年9月登记结婚(系再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与前妻育有3子2女。2004年末,赵某取得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的产权房屋一处,该房屋登记为赵某单独所有。2018年10月初,赵某因病住院期间,张女士自行前往该医院附近的打印社打印《情况说明》一份,其中记载:“我(赵某)住在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号×单元×楼×号。等我百年后,我那份房产送给老伴张××(张女士)所有。特此说明。”同年10月22日,赵某的邻居王某、袁某、郑某前往医院探望。其间,赵某在上述《情况说明》落款处签字并注明时间。王某、袁某、郑某亦分别作为见证人签名、签写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注明时间。2018年12月,赵某因病死亡。
张女士将各继子女起诉至和平区法院,要求依据赵某的遗嘱,单独继承涉案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提供的涉案遗嘱(《情况说明》)系通过打印方式形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但其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故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而不能由张女士单独继承。
法院认为,因案件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院通过走访询价方式确定该房屋价值为53万余元,张女士除该房屋外无其他住房,故确定该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张女士向其他各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打印遗嘱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所谓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打印遗嘱的字体是电脑字库中保存的字体,不能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定方式确定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所写,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法律规定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适用法律关于代书遗嘱中关于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
据11月23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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