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残行为实施精神控制也是家暴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5
A+ | a提起家庭暴力,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身体伤害,然而一种更为隐蔽的精神暴力,伤害同样严重。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明确认定,一方通过自伤、自残或以此相威胁,使对方产生精神恐惧,从而达到控制目的的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2024年10月30日,在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一对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执。当妻子鲁某试图带着孩子离开时,丈夫王某的极端反应让这场家庭纠纷瞬间升级。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没有直接殴打妻子,但他手持菜刀以自残相威胁的行为,在鲁某心中留下阴影。在阻止王某自残过程中,鲁某被推倒在地受伤。恐惧之下,鲁某选择了报警,并在民警的协助下,向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上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男方虽然并没有直接实施身体暴力,但其以自残自伤行为对女方实施威胁,使其产生持续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恐惧,最终达到控制女方的目的,对女方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等同于恐吓的行为效果,属于精神暴力。
基于此认定,法院在接到鲁某申请后仅用20分钟,便在线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对鲁某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告知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官提醒
上述案件的裁定清晰地划定了家庭暴力的法律边界,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精神自由,确认自伤、自残或以此相威胁从而精神控制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家暴分为物理性家暴和非物理性家暴,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物理性家暴是通过肢体暴力,比如殴打、捆绑等方式直接伤害身体。非物理性家暴是通过精神或者情感手段造成对方心理伤害,从而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据11月24日“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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