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外借惹出案值16万余元纠纷 法院: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须承担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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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克拉玛依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郑子怡)公司公章外借后被偷盖,惹出一场案值16.72万元的官司。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出借公章的某工贸公司承担退款责任。

  2024年6月,克拉玛依市某工贸公司将公章交由挂靠该公司的个体工商户齐某保管,后齐某以公司名义与某供应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通过微信商谈油品采购事宜。其间,齐某向倪某发送了工贸公司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双方商定价款和送货时间后形成电子版合同。齐某在合同上加盖工贸公司公章,并以PDF格式发给倪某。合同签订后,供应公司按约向工贸公司账户转入货款16.72万元。然而,齐某未能如期供货,双方虽达成退款协议,但齐某未按约定退还货款。多次催要无果,供应公司将工贸公司诉至克拉玛依区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工贸公司退还货款。

  庭审中,工贸公司辩称,齐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责任;齐某则表示,愿意承担退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齐某以工贸公司名义商谈合同条款,发送公司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且在对方要求下加盖公司公章,具有明显的“授权外观”性质。供应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相信齐某系代表工贸公司签订合同,案件事实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法院指出,工贸公司将公章交由其他主体使用,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齐某的行为对工贸公司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供应公司要求工贸公司承担退款责任,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供应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将公章交付他人使用,视为对公司全部事务进行授权。一旦他人使用公章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就需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务必加强公章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审批制度,避免陷入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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