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珠 请用法律自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0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施玟宇
近日,电视剧《四喜》热度攀升。剧中,未婚先孕的沈明珠遭遇丈夫逝世、婆家抢娃等一系列糟心事。面对生活中的一地鸡毛,沈明珠该如何运用法律自救?
沈明珠与丈夫冯建奇的婚房是冯家为冯建奇准备的婚前财产。冯建奇因见义勇为去世后,冯家为了让沈明珠生下孩子,承诺将婚房过户至沈明珠名下。冯母还保证,负责孩子日后的教育费。
晓法想问,这种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海峰介绍,冯家的承诺在法律上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只要承诺真实、内容合法且沈明珠履行了“生下孩子”这一义务,冯家就应说到做到,否则沈明珠有权申请强制履行或索赔。
但这也存在一定风险。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体到该剧,在房产未过户前,冯家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冯家的所有承诺均为口头承诺,不能直接导致产权变动,且冯家对沈明珠腹中胎儿抱有“是男孩”等较高期待,若期待落空,冯家撤销赠与,会对沈明珠和其孩子的利益产生影响。
剧中,沈明珠向冯家提出房产过户要求,并得到肯定答复。但不幸的是,冯家面临债务危机,冯母主张还债,希望得到沈明珠的支持。
那么,从法律层面讲,冯家面临债务危机,得到房产的沈明珠有义务替冯家还债吗?
田海峰解释,房产登记到沈明珠名下,即完成赠与,属于她的个人财产。若冯家的债务因冯家自身行为产生,沈明珠并非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她对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冯家的债务若与房产直接相关,如房屋购买、维修、管理等产生的费用,沈明珠需在受益范围内承担。如果赠与被认定为恶意逃债,债权人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后,房产回归冯家,冯家再清偿债务。
在最新剧情预告中,沈明珠明确表示“孩子我怀我生我养”,强调自身选择权,并出售婚房帮冯家还债,这属于道义上的自愿行为,并非法律强制,印证了她对冯家债务并无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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