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遛狗绳绊倒致残 法院判决:牵了绳也未必免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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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近年来,“宠物经济”持续升温,城市中随处可见“铲屎官”们牵着爱宠散步的身影。宠物数量的激增也带来了新问题,一根看似平常的牵引绳,绊倒人致使他人受伤究竟该适用何种责任?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遛弯时犬绳绊倒他人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某日傍晚,上海市民蔡女士像往常一样带着自家的小型宠物犬出门散步。她一只耳朵戴着耳机在听歌,没牵绳的爱犬跟在她的身后。与此同时,韩女士牵着自家中华田园犬沿着同一条人行道对向走来。就在两人相遇时,韩女士牵着的狗绳将蔡女士绊住了,蔡女士当场倒下无法站起,韩女士见状主动陪同赶来的120救护车将蔡女士送至医院。蔡女士报警后双方留下了联系方式,警方也做了相关登记。

  事后经诊断,蔡女士左股骨颈骨折,司法鉴定显示,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蔡女士一纸诉状将韩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庭上,对于事发过程,双方各执一词。

  蔡女士回忆:“那天路面干干净净,我为了躲开她家冲过来的狗,特意往人行道外边靠。谁能想到,狗没扑到我,绳子却把我绊倒了!这分明就是她没控制好狗绳!”

  韩女士则反驳:“我的狗拴着绳,我也一直牵着,已经尽到了基本义务。她也在遛狗,引来了我的狗;她还戴着耳机听歌,根本听不见我大声提醒。她不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应该为自己摔倒负责!绳子绊人不是狗直接咬人,不能算‘动物侵权’,应该按一般侵权来判,看谁有过错。”

  松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饲养动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犬绳作为与犬只紧密相连的物理延伸,犬只的运动带动犬绳。犬绳绊人,实质上是犬只自身危险性通过其活动空间(即犬绳)的现实化表现,仍属于“动物本身危险”的实现范畴。因此,饲养人不仅需管好动物本体,还须对其“延伸空间”——即牵引绳所及范围——负有现实的控制与管理义务。

  其次,关于责任划分。韩女士未尽到对犬只的管控义务,犬绳绊倒蔡女士致使其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蔡女士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其一,蔡女士外出遛狗未牵绳,自身携带了“危险源”,且未对自家犬只可能引发的与其他犬只互动风险采取任何防范;其二,其一只耳朵戴耳机听歌,客观上会分散注意力、延长对周围预警的反应时间,影响了其及时预判和避让危险的能力。

  据此,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酌情判定韩女士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蔡女士自担次要责任。最终,松江区法院判决韩女士在自身责任范围内赔偿蔡女士各项损失。韩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11月14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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