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患病,丈夫要付扶养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7
A+ | a“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温情约定,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责任。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内扶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丈夫向全职照料家庭又患病的妻子支付扶养费。
2022年,赵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各育有一女。2023年,二人生育一女。婚后,妻子刘某选择全职居家,承担起照料家庭、抚育子女的全部责任。家庭生活开支主要依靠赵某不定期给付的生活费。今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谈离婚事宜未果。此后,赵某开始减少给付生活费的频次及金额,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在此期间,刘某被诊断出患乳腺结节。因婚生女年仅2岁,且自己无独立经济收入,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与保障自身医疗需求,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给付扶养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赵某与刘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刘某自生育婚生女后即全职居家,承担了照料家庭责任,后又确诊乳腺结节需治疗。虽该病不是重大疾病,但婚生女年仅2岁,需刘某日夜照护,因此刘某无法外出工作,其既无经济收入,又难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现有经济条件无法支撑基本生活及医疗需求。而赵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综合其收入水平、家庭负担情况及当地生活成本,法院判决赵某自8月起每月给付刘某扶养费1500元。
法官说法
当前,不少女性为家庭放弃职业发展机会,承担了更多家务劳动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其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充分认可与尊重。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因一方未丧失劳动能力而免除,即使承担家务的一方具备劳动能力,但因客观情况(如需照料婴幼儿、老人等)无法实际就业获取收入时,另一方仍应依法履行扶养义务。
据11月13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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