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介绍的工人受伤,介绍者担责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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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马亚莉
当下正是供暖季,锅炉稳定运转是关键。日前,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锅炉房顶抢修引发的纠纷。
2024年冬,兵团第五师某公司因锅炉房房顶发生故障,需紧急维修以保障供暖,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朋友张某帮忙,张某介绍了工人唐某与其工友一同进场抢修。抢修中,当唐某准备对房顶损坏部位进行电焊作业时,脚下的脚手架突然坍塌,毫无防备的唐某从3米多高的房顶坠落,造成胫腓骨下端骨折。后经鉴定,唐某左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达50%,构成十级伤残。
唐某多次就赔偿事宜与某公司、高某及张某协商,但在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问题上分歧严重,无法达成一致。今年1月,唐某将三方诉至博乐垦区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和调查取证,明确各方责任:某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作业实际受益方及雇佣主体,未对施工尽监督管理义务,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与防护设备,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唐某作为劳务提供者,在高空作业时未充分预见风险、尽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
“张某仅受委托联系施工人员,不参与管理、不负责报酬发放,非实际雇佣主体,无过错无需担责。”承办法官说。
明确责任后,法官结合各方过错程度,确定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法官积极组织调解,耐心向某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应承担的责任,引导唐某理性看待赔偿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某公司一次性向唐某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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