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沉睡”错过兑付期限 法院:银行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孟龙威
一张面值50万的汇票在抽屉缝隙中“沉睡”,错过了兑付的时机怎么办?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审理一起因持票人疏忽导致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的案件。
2018年1月,某投资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某贸易公司。该汇票由某银行承兑,到期日为同年7月30日。
这张汇票经多次转让,最终由东方公司(化名)合法持有。然而,由于东方公司财务人员疏忽,这张汇票被误夹入抽屉缝隙中,直至今年6月才被发现,早已错过兑付期限。东方公司向承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兑付,但某银行以票据权利已过时效为由拒付。
8月,东方公司将某银行诉至头屯河区法院,要求支付50万元汇票金额。
承办法官了解该案来龙去脉后,明确争议焦点:在汇票权利因超过法定时效而消灭后,持票人是否还能获得法律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本案中,汇票已远超二年的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确实丧失了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法院进一步指出,东方公司虽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本案中,银行作为承兑人,已从出票人处收取足额票款,却因票据权利消灭而免于付款,客观上受有额外利益。最终,该院判决某银行应向东方公司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50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失权”不等于“失理”,票据权利时效制度的设计,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并非让债务人无故获益。当持票人因超过时效丧失票据权利时,若承兑人因此无偿获得本应支付的资金,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有违公平原则。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不受持票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影响,只要符合“票据权利因超时效或记载欠缺消灭”“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利益”“利益与票据金额相当”3个条件,持票人即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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