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数字人主播频频被禁播 商家索赔79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4
A+ | a在当前火爆的直播市场,常能看到虚拟主播的“身影”——AI数字人主播,它是一种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虚拟数字形象,能模仿人类主播的形象、动作和语音,完成带货直播等工作。
因制作运营AI数字人主播的技术门槛较高,不少商家选择向科技公司购买AI数字人主播程序。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贸公司与科技公司因AI数字人主播被平台封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甲公司为扩大销量,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账号代运营协议》,约定:甲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购买AI数字人程序,并负责直播间搭建及日常运营成本。某科技公司为甲公司代运营直播账号,合作期间因技术原因导致封号、罚款等,视为某科技公司违约。直播账号为双方共同无形资产,各占50%;若单方违约无故终止合同,违约方须赔偿对方60万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提供了真人形象,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各项技术服务费1.4万余元,包括购买手机吸粉程序和AI数字人程序、克隆数字人等费用。某科技公司采集信息后,克隆制作出了AI数字人主播,并提供了配套运营的技术程序。
随后的20天,甲公司3次使用AI数字人主播尝试直播带货,但均被平台以“使用可能引起公众混淆的形象开播”“当前暂不支持此类形象开播”为由禁播,直播账号也被长时间封号。甲公司多次联系某科技公司,问题始终未能有效解决。
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间的协议,并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及违约金共计79万余元。某科技公司同意解除协议,但认为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约定,因AI技术不过关导致封号等,视为某科技公司违约。现甲公司已将直播账号及密码交付给某科技公司,并多次要求尽快安排直播,某科技公司始终没有代为运营,最后由甲公司自己使用AI数字人主播进行直播;在直播过程中,账号3次被平台封停,某科技公司未能积极解决问题。因此,某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已给付某科技公司各项技术服务费1.4万余元,其中手机吸粉程序已使用,因此相关费用不应退还。关于AI数字人程序、克隆数字人等相关费用,因技术原因案涉直播账号被封停,直播活动没有真正开展,相关费用应予退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就实际损失而言,甲公司负担了前期的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基础运营成本;就预期利益损失而言,甲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约定的直播利润分成无法实现。违约金数额应结合甲公司的损失、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进行判断。最终,法院确认解除甲公司与某科技公司间的《账号代运营协议》,判决某科技公司向甲公司返还部分费用5840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
据11月12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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