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还是买卖 商业伙伴对簿公堂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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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本报托克逊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李梦佳)近日,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原告李某、梁某与被告乔某构成事实销售代理合同关系,判决乔某向李某、梁某支付货款及利息31.35万元,并明确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底,李某、梁某因业务调整,将426吨化肥存放于乔某租赁的托克逊县某工业园仓库,随后双方围绕货物销售展开合作。2023年,乔某先后两次出具欠条,确认涉及上述化肥及另一品类化学物品的货款情况,注明尚有部分货物未售出。此后,乔某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乔某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非公司股东)陆续支付35万元货款,但李某、梁某认为仍有部分货款及相应利息未结清,遂将乔某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托克逊县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货款本息合计53.64万元。

  今年10月,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法律关系性质、欠款具体金额、公司责任承担等问题展开辩论。李某和梁某主张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要求乔某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乔某出具欠条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仅代为支付部分货款,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乔某提出,双方实际为代销关系,欠款金额应为30.39万元,且90吨未售货物应由李某、梁某自行取回,同时对利息计算方式提出质疑。

  承办法官朱宝胜全面审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欠条、银行转账凭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对货物交付、销售模式、货款支付等环节的陈述,逐步厘清案件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梁某将货物存放于乔某租赁的仓库,双方分别以各自名义销售,所得货款归李某、梁某所有,此种模式符合销售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销售代理合同关系。关于欠款金额,法院依据乔某出具的欠条,结合已支付款项,核算确定尚欠货款为30.39万元。关于利息部分,因双方在交易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依法确定利息起算点,按合理标准计算出利息为9622.80元。对于90吨未销售货物,法院明确其所有权仍归李某、梁某所有,同时判定乔某负有妥善保管该部分货物的义务。

  至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宝胜解释,尽管该公司曾代为支付部分货款,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李某、梁某之间存在成立合同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该付款行为属于资金往来性质,不能据此认定其与李某、梁某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对李某、梁某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各民事主体在参与代销、买卖等经济活动时,应当增强合同意识,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妥善保存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凭证,确保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约定不明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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