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下厂房未实际使用 也要付租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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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苏·莎仁娜

  近日,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阿拉山口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47万余元。

  2023年4月,阿拉山口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阿拉山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内一间2000余平方米的厂房租给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期为2023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合同中明确,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若提前解约,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阿拉山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然而,直至租期结束,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始终未按约支付租金。阿拉山口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万余元以及产生的10万余元违约金。

  庭审中,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因开展业务所需手续未办妥,其从未实际使用涉案厂房,请求阿拉山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减免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阿拉山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已依约交付租赁物,履行了合同义务,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实际使用厂房,且未按合同约定提前解约,其抗辩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法院判决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阿拉山口某有限责任公司付清租金及违约金共计4745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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