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银龄④ 他养你小,你必须养他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3

A+  |  a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胡雨佳 赵志莲

  71岁的何某怎么也没想到,辛苦养育的5个孩子,竟然没有一个愿意给他赡养费。今年3月,何某将5人起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5名子女支付赡养费。

  何某曾与前任妻子育有3个儿子。后何某离异,与带着2个未成年孩子的于某再婚。此后,一家7口共同生活,何某不仅对继子女提供生活上的照料,也承担部分教育费用。

  2021年,于某因病去世,何某也因交通事故致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他多次提出让5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均遭拒。无奈之下,何某只得寻求法院的帮助。

  庭审中,何某亲生子女均未到庭,到庭的2名继子女也表示不愿意承担赡养费。

  2名继子女辩称,他们与何某并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且何某已因交通事故获得巨额补偿金,他们无需承担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何某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母与何某共同生活,与何某已形成合法的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在赡养义务上并无差别。

  赡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义务。庭审中,法官以亲情为切入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唤醒子女责任感,进而修复家庭关系。

  最终,综合考虑何某生活成本、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判决5名子女每月各自向何某支付赡养费4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不仅是血脉亲情的法律责任,也是“养恩必报”的伦理底线。继父母若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尽过抚养教育之责,便与亲生父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继子女不能以没有血缘关系作为逃避赡养的借口,法律不区分血缘,只看是否“受其抚养”。让老人有尊严地安度晚年,既是对法治的敬畏,又是对人性的温暖守护。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